来法院打离婚官司
婚还没离明白
夫妻俩都受到法院处罚
因为他们——
一个迟到!一个说谎!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中迟到的被告进行了口头训诫,对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500元处罚的决定。10月15日下午,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女士诉被告洪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庭审开始15分钟后,被告洪先生才出现在法庭。“路太堵了,所以才会迟到……”洪先生以堵车、找不到停车位为自己开脱。“法庭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破坏庭审的严肃性。”法官对被告洪先生进行了口头训诫。对于口头训诫,被告洪先生表示吸取教训,一定会认真对待庭审。铮铮训诫尤在耳。谁料,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姜女士对于案件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
原告姜女士与被告洪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和使用,无子女。姜女士称两人因为情感淡薄,婚后聚少离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有的房产归其所有。与此同时,姜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由洪先生书写,载明洪先生自2020年1月起每个月向姜女士支付2800元,如果没有支付,其愿意净身出户。被告洪先生称,为了让姜女士安心、同时挽回婚姻,所以才向姜女士出具这纸承诺书。对于每月支付的2800元,其称自己已经付了3个月,后来因为双方吵架,4月份开始就没有支付。“他都没有付过。”原告姜女士坚称洪先生从未支付承诺书中的款项。“原、被告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请原、被告重新回答。”对于原、被告不同的说法,经办法官再三强调了如实陈述的义务。“我付了三个月。”被告洪先生坚持自己已经付了三个月。 法官现场核实了洪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洪先生在2020年1月1日、14日、24日,多次转账给原告姜女士,被告洪先生所称属实。 面对当庭质证,姜女士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上述转账情况属实。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案情焦点,原告姜女士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法官多次明确提醒其需对陈述真实性负责后,仍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遂对原告姜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近日,原告姜女士缴纳了罚款。目前两人的离婚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同一起诉讼,原、被告都被罚,归根到底,还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